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建设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信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与新十八大街交叉口
邮政编码:464000
办公时间(工作日):
08:00—12:00,15:00—18:00(5月至9月份)
08:00—12:00,14:30—17:30(10月至次年4月份)
联系电话:0376-7639991
传真电话:0376-7639991
二、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领导信息、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建设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建设政策、发展规划;
(三)建设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四)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公共服务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五)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六)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机关将通过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zfcxjsj.xinyang.gov.cn/)、新闻发布会或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人填写《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可点击本指南附件下载。
2.身份证明复印件。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信函申请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网上申请需上传身份证明图片或扫描件。
申请材料提供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渠道
1.网上平台。通过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2.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邮寄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与新十八大街交叉口
收件人: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政编码:464000
3.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将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获取方法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6)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申请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认为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