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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P6311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信建房〔2025〕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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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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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建房〔2025〕23号 签发人:孔 辉 办理结果:A 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 第P6311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尊敬的王国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商业类商品房去库存”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商业类住房参照住宅类管理 2022年6月27日,我市印发了《信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我市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需要增加业务用房的,或是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鼓励在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中购买或租赁。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售租并举”模式转型发展,引导专业租赁公司收购或租赁非住宅商品房。居住在公寓的居民住户,符合“一户一表”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在水、电、气抄表到户后,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可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 二、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属于只租不售类的保障性住房。依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信政办〔2023〕23号)精神,“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要求、权属不变、主体明确、规模适当、安全环保、尊重群众意愿且有保障需求的前提下,允许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 (二)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按照民用价格执行。 (四)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保障性租赁住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五)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三、商业类商品房融资政策 2024年元月份,住建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各城市均建立了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专班,着力推动合规项目纳入白名单获得融资支持。在实际过程中,一些合规的商业类商品房项目也纳入了“白名单”,及时获得了融资需求。随着白名单扩围增效工作的持续开展,将会有更多的商业住宅项目获得金融支持。
主办单位: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程传军 联系电话:15837686375 陈云瑞 联系电话:7639665
2025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