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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信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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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9-10
来源: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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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推行“评定分离”招标投标模式,我局制定了《信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信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
2025年9月2日
信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机制改革,落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规范我市招标投标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的通知》(豫建市〔2025〕146号)和《信阳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信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信发改公管〔2025〕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投标。 本实施细则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开展评标,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环节,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评定分离”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主要涉及“评定分离”的评标定标环节,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五条 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投标活动基本流程为: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三)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确定有效投标人; (五)出具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 (八)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 (九)中标结果公示;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六条 在招标工作启动前,招标人应制定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方法、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明确核查方案。招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等内容,招标人对招标全过程及其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评标 第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长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确定有效投标人, 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评标采用定性评审方式,不对投标文件打分。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时,应当重新招标;有效投标人数量为3至10家时,全部入围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0家(不含10家)以上时,按照择优原则进行评标,差额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数量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等。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所有投标人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包括项目投标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否决投标情况及原因、异议方式、监督电话及投诉方式等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定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定标过程包括核查、定标会议两个阶段。定标会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流程进行,应当对定标会议过程全程进行音视频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最终定标时间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 第十二条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三。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定标委员会名单和定标过程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首先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应当保密。相关核查内容和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核查内容包括信用信息、履约能力、是否采取考察或质询方式以及招标人认为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核查需要进行考察或质询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或质询内容。 核查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核查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核查的依据,不得在定标过程中新增定标条件和要求。 定标委员会经核查发现中标候选人确有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情形的,应当否决相应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后,组织召开定标会议,可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核查随机法或其他方法定标。 (一)票决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得票数出现并列时,可再次投票。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过半数的,先剔除得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后再次投票,直至产生得票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人。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二)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商议,各自对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三)核查随机法。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中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四)其他方法。招标人可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 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的项目,定标因素可参考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团队能力和水平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一)施工和工程总承包招标可重点考量:企业综合实力、施工组织、技术响应、拟派项目管理团队经验与能力、履约评价、信用信息以及是否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等因素; (二)货物招标可重点考量:性价比、技术指标和商务条款响应、后期服务等因素; (三)设计招标可重点考量:投标方案的审美价值、经济性、可行性、功能结构合理性、设计精细化程度、信用信息等因素; (四)除设计外的服务招标可重点考量:拟投入人员经验与能力、拟投入设备等因素; (五)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以优先考量投标人合同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等因素;也可以综合考量择优因素或按择优因素的重要性,对中标候选人进行逐级淘汰。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对所出具的定标报告承担责任。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方法、定标理由、定标结果等内容。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中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对中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八条 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由原定标委员会在调整后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对中标人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廉洁意识,依法依规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落实“评定分离”要求,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 审议事项范围,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组建监督小组对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提倡招标人所在单位派驻纪检部门将定标工作纳入监督范围。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强化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鼓励行业协会研究制定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督促招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建立完善“评定分离”内控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发现评标专家、定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核查报告(示例).docx 注:示例仅作为参考。 起草说明:《信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编制说明.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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