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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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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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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信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信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23年9月5日 附件: 信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豫建行规【20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相关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从业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包括在信本地注册企业、外地进信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和外地进信承接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评价、推送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技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经营,约束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第二章信用采集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相关企业,实行信用登记制度。办理信用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信阳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登记表》(附件1);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执照; 3.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执业的相关录入信息证明; 4.在我市执业的专业技术人注册证书和职称证书; 5.在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信用登记实行年度复核制,企业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30 日,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执照和信用承诺书办理登记延续,否则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 企业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承揽业务实行项目登记制,应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承接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登记表》至指定邮箱。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实行信息录入上报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完成咨询业务成果后30日内,应及时将造价成果文件录入 “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纳入全省统一监管。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信阳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优良行为加分目录(附件2)、信阳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减分目录(附件3)组织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信息,由企业的基本信息、优良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企业的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时,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依法纳税等信息。优良行为信息,包括造价咨询企业一年内依法承揽业务、成果文件质量、受到县区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市场主体满意度、参加培训竞赛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包括造价咨询企业在监督检查中被查出的不规范行为,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的基本信息采集方式: (一)基本信息,采用营业执照信息和企业申报信息,即登记机关、企业类型、注册资本金、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人员信息,是指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及相关从业人员等情况; (三)依法纳税信息,采用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优良行为信息采集方式: (一)业绩信息,采用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营业收入及纳税信息; (二)成果文件质量信息,采用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和日常监管成果文件质量信息; (三)奖项信息,采用县区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表彰和奖励信息; (四)培训、技能竞赛信息,采用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造价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相关信息; (五)社会责任信息,采用造价咨询企业参与相关技术活动、提供造价技术指标等业务信息。 以上优良行为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认定。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信息采集方式。 不良行为信息记分采用省、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信息,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本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及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的申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信息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并报送申诉相关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 信用分值由基础分值、优良行为分值、不良行为分值组成。信用分值=基础分值+优良行为分值-不良行为分值;基础分值为60分,进行登记的信用主体均取得该分值。优良行为、不良行为的分值组成,详见 《信阳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优良行为加分目录》、 《信阳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减分目录》。 信用分值实行动态计分。信用主体首次录入相关数据即刻产生,并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变化。信用分值计分周期期满的,加(扣)分清零。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评价总得分划分,共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差4个等级。 优秀:总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 良好:总得分为80分以上90分以下(含80分); 合格:总得分为60分以上80分以下(含60分); 差 :总得分为60分以下。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生不良行为被扣分的,处理措施:(一)对本年度内,不良行为累计分值达10分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3个月,并在公示期间暂停承接造价咨询业务资格。(二)对本年度内,不良行为累计分值达20分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6个月,并在公示期间暂停承接造价咨询业务资格。 对于有效期满仍拒不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良企业,将延长失效公示期。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企业进行差异化分类指导和监管。 (一)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降低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在政策支持、财政支持、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的企业,实施简化常规监督检查和抽查频次; (三)信用评价等级为合格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检查和抽查频次; (四)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的企业,列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强化监督检查和较高的抽查频次;不得作为政策支持、媒介推荐、荣誉评选等活动的推荐对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将评价结果上报推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省厅发布信用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信用评价总得分及对应等级相关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通过信用系统动态发布。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更新和发布前,应通过信用系统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后次日起生效。 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评价实施单位收到异议后按程序作出处理和回复,不符合此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信息,评价实施单位应予以修正,并在信用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并与企业动态监管、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相结合,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司法等有关部门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择优选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参考。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履行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义务,对不主动和未按要求参与信用评价的,将列入“无信用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发布,予以信用风险提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对其提供资料、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拒不配合的企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其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并推送至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加强造价咨询活动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动态监管。监管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否履行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登记;(二)造价咨询档案管理及造价咨询业务行为;(三)造价咨询业务成果文件质量;(四)专业人员执业行为;(五)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设工程领域的造价业务投诉举报,加大投诉举报处理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报送虚假信息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信阳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登记表 2.信阳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优良行为加分目录 3.信阳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不良行为减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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