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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建罚字(2025)第005号 |
作者:局建管科
时间:2025-06-26
来源: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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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建罚字(2025)第005号
R单位名称: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06750698A 地址:信阳市浉河区张李湾******** £个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5日对城市广场7#-9#楼负一层、13-15#楼负一层、18#-22#楼负一层楼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在信阳市火车站万家灯火区域开发建设的城市广场7#-9#楼负一层、13-15#楼负一层、18#-22#楼负一层存在未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相关建设资料。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载量基准》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在20000㎡以上50000㎡以下的。处罚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的量裁,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设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100155141805000162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2025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