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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建罚决字(2025)004号 |
作者:局法规科
时间:2025-06-27
来源: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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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建罚决字(2025)004号
□单位名称:信阳华能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007932470292 地址:高新区工五路以北,工六路以东 □个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本机关于2023年 10月23日对泰阳辰项目1-3#、7-12#楼及整体地下室未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信阳市高新区工五路以北,工六路以东建设的泰阳辰项目1-3#、7-12#楼及整体地下室未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1、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施工许可证证明了该项目为该单位所建;2、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现场照片证明了该项目未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功能类别(八)该项目属于其他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涉案工程面积10万㎡以上15万㎡以下的”处罚基准:三千五百元以上四千五百元以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严重(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建设银行信阳分行营业部(账号:41001551418050001624)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 年 6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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