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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标准造价技术中心  时间:2024-07-29  来源:局造价中心 浏览次数:   字号:【 字号:【

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明港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规范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行为,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信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自202481日起执行。


 附件:《信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  7  25

 

附件:

 

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水平,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政府设立或指定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依法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从业人员同一时间只能受聘于一家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规范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二)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必要设施和相应资金;

    (三)拥有不少于3名具备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和组织开标、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岗位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投标流程,具有招标采购的专业工作经验,熟练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同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项目管理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工程招标代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规定的网站统一登记有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信息更新,原信息留存可追溯。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区域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依法开展招标代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代理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代理委托合同应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服务费等,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订招标方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依法依规组织开评标活动;

    (五)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

    (六)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七)协助、配合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异议投诉;

    (八)收集、保存和移交代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委托内容应当在代理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因委托而替代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按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在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并明确金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代理合同签订后,除由于解除劳动合同或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替换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  代理委托合同签订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的内容和特点成立由招标代理专职从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组,成员数量不少于2名,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当实名。

    第十四条  项目组及成员应根据招标人委托,协助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和投诉。在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及时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代理行为评价

    第十五条  代理行为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评价标准按照《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评价评分细则》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评价结果供招标人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时参考。

第四章  行为准则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规范如下行为:

    (一)招标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和上传证明材料应属实、与原件一致;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三)从业人员所持有职业资格、职称证书应真实有效(能从网上查询或已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四)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变更登记;

    (五)其他应规范的行为。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二)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

    (三)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七)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代理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社会不法人员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收受贿赂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参与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存在第(一)、(二)、(三)、(四)项行为,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限制招标代理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行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工作要求开展监督检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加强对招投标领域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培训,提高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履职能力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是行业主管部门为加强行业监督制定,由信阳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技术中心具体解释。

    第二十  本规范自20248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信建建〔2024〕7号关于印发《信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pdf


文字解读:http://zfcxjsj.xinyang.gov.cn/index.php?c=article&id=6292&cateid=A00020021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