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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 信建罚字第004号 |
作者:局法规科
时间:2024-06-14
来源: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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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建罚字(2024)第004号
R个人姓名:郭孝锋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3026********0353 住址: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幸福路5号 本机关于2023年11 月9日对东方今典御书院1#楼(售楼部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0年5月1日在信阳市新七大道南侧、南翔街东侧承建的东方今典御书院1#楼(售楼部)项目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2041.72平方米,工程合同造价为2496303.49元,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相关建设资料所证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的量裁,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的规定,根据轻微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处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300元整至360元整),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壹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信阳老城支行银行(账号:17180217090643008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月23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