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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 信建罚字第002号 |
作者:局法规科
时间:2024-06-14
来源: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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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建罚字(2024)第002号
R个人姓名:张清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103********0012 住址: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16号院46号楼86号 本机关于2023年11 月9日对东方今典御书院1#楼(售楼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0年5月1日在信阳市新七大道南侧、南翔街东侧开发建设的东方今典御书院1#楼(售楼部)项目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2041.72平方米,工程合同造价为2496303.49元,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由: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相关建设资料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情形的。处罚基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的量裁,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轻微违法行为裁量基准处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1373元整至16470元整),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信阳老城支行银行(账号:17180217090643008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月23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