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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信建罚字第 010号
作者:局法规科  时间:2022-06-10  来源: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号:【 字号:【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信建罚字第 010

                                                                

单位名称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3006146498083                       

   南阳市人民路555号                      

     本机关于2022519对你单位实施的政和花园B区二期户表配电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政和花园B区二期户表配电工程招投标中存在与信阳华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投标文件为同一台电脑编制的行为。中标合同价为97.35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 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3.相关资料所证实。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一般违法情形规定,你单位应处0.58万元以上0.77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信阳老城支行(账号:1718021********0801)。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