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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信建罚字第 006号 |
作者:局法规科
时间:2022-06-10
来源: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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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信建罚字第 006号
单位名称:信阳万国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00573589836H 地址:鸡公山管理区李家寨镇新店村万国文化小镇春申园 本机关于2022年1月6日对你单位实施的万国三号公馆1#-9#楼及地下车库项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与新二十四大街西北角建设的万国三号公馆项目1#-9#楼及地下车库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 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3.相关资料所证实。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一般违法情形规定,你单位应处1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壹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信阳老城支行(账号:1718021709064300801)。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