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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信建罚字第 003号 |
作者:局法规科
时间:2022-06-10
来源: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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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信建罚字第 003号
单位名称:永乐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00MA3XBD1D03 地 址:安阳市北关区健康路东段临街楼三层316房间 本机关于2022年4月15日对你单位实施的文博嘉苑二期5#、6#楼及地下车库项目的违法监理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九路以北、新十八大街以东监理的文博嘉苑二期5#、6#楼及地下车库项目,未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 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3.相关资料所证实。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一般违法情形规定,你单位应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信阳老城支行(账号:1718021709064300801)。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