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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信建罚字第 097号 |
作者:局法规科
时间:2022-01-07
来源: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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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信建罚字第 097号 单位名称: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19518XW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写字楼14、15层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实施的都荟学府二期7#-9#楼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与新三十四大街交叉口西北角承建设的都荟学府二期7#-9#楼,总建筑面积21599m2,合同价4295万元,于2021年9月28日开工建设,开工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 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3、相关建设资料所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一般违法情形规定,你单位应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信阳老城支行(账号:1718021********0801)。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