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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信建罚字第 096号
作者:局法规科  时间:2022-01-07  来源: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号:【 字号:【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信建罚字第 096


 

个人姓名梁硕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码:420103******491X   

 址:武汉市江汉区园丁里******                   


做为法定代表人的信阳市顺耀置业有限公司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与新三十四大街交叉口西北角建设的都荟学府二期7#-9#建筑面积21599m2,合同价4295,于2021928日开工建设,开工前未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对此违法行为我局已立案调查,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信阳市顺耀置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本机关决定对信阳市顺耀置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捌仟元

你是信阳市顺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一般违法情形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的罚款,应处以3.3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单位罚款数额的6%)。                           

你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信阳老城支行(账号:1718021709064300801)。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年十二三十一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