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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信建罚字第 095号 |
作者:局法规科
时间:2022-01-07
来源: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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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信建罚字第095号
单位名称:信阳市顺耀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00MA483LYD8H 地 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七大道南二十八街东侧前程大厦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实施的都荟学府二期7#-9#楼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与新三十四大街交叉口西北角建设的都荟学府二期7#-9#楼,总建筑面积21599m2,合同价4295万元,于2021年9月28日开工建设,开工前未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 1.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照片,3.相关建设资料所证实。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一般违法情形规定,你单位应处工程合同价款1.3%以上1.7%以下的罚款,即处55.8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捌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信阳老城支行(账号:1718021709064300801)。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