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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信建罚字第 094号 |
作者:局法规科
时间:2022-01-07
来源: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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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信建罚字第094号 个人姓名:李帅(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410521********6052 住 址:河南省林州市河顺镇官庄村 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与312国道东北角承建的信合·中央公园13#、15#楼,总建筑面积17900m2,合同价3122万元,于2020年9月28日开工建设,开工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对此违法行为我局已立案调查,并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本机关决定对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 你是河南新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项目经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轻微违法情形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的罚款,应处以0.035万元以上0.042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佰元(单位罚款数额的5.7%)。 你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信阳老城支行(账号:1718021********0801)。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