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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市场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
作者:市清欠办
时间: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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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市场劳务分包 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建建[2014]39号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管理,维护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劳务分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中标工程项目后,应将劳务作业直接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专业分包队伍。不得分包给无资质的劳务召集人、带头人、“包工头”或私招滥雇劳务人员,否则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全部责任。 三、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在对劳务分包时,必须直接与劳务企业或经认证的专业分包队伍负责人分别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并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不得采取口头约定的形式分包劳务或将劳务违法分包给中间人,再由其进行转包。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合同约定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劳务企业及专业分包队伍应建立务工人员花名册和工资表并存档备查。花名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务工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和现住址、联系方式、合同签订时间、工种、用工的起止时间等。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须知》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公示牌,明确告知农民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月领取工资、拖欠工资投诉电话等有关事项。 六、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劳务分包企业及经认证的专业队伍负直接责任。施工企业负责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及专业分包队伍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凡违规发放致使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劳务企业及专业分包队伍应定期将工资发放情况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发放时间、地点以及按班组制作的工资表。 七、总承包企业必须理清工程款中材料款、民工工资等款项,工程款未及时足额拨付的,积极向建设单位、清欠部门反映,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以讨要民工工资的名义组织民工群体上访、越级上访。经有关部门查实的,按恶意讨薪处理,有关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责任企业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在招投标、资质管理、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制裁,并全市通报。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工程项目保障金缴纳情况、分包合同执行情况、工资款发放及公示情况、花名册建立情况、维权须知和公示牌设置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工程竣工验收前,总承包企业必须提供各分包队伍民工工资已经发放到位的凭证,经核对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九、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由清欠办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单位在信用信息记录、建筑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考核升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动态考核等方面进行制裁。
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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