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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中实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
作者:市清欠办
时间: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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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中实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信清[2014]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9号)要求,不断规范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打击和处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中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信阳市辖区内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个人在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如发生拖欠行为,经有关部门督促,处理不当引发多次上访、群体上访、恶意上访、越级上访等行为的,将责任单位和个人列入建设领域“黑名单”,在建筑市场准入、建设手续办理、项目审批、金融授信等方面予以限制。 二、建设领域“黑名单”制度的实施由各级政府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清欠办)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发改、银行、工商等清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联合实施。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参加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按规定出示所在辖区清欠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证明,方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参加招投标活动。无拖欠证明采取按招投标项目分别开具的办法,一个证明只能参加一次招投标活动。对伪造无拖欠证明的企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不允许参与本市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活动。 四、各级清欠办要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投诉办理情况作为“黑名单”的管理依据,对受理的案件逐件立案,调查核实拖欠责任单位,及时督促限期妥善处理。解决后,由拖欠责任方持有关凭证进行消案。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上,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支付。因施工企业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拖欠工资问题,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接到拖欠投诉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解决。限期未及时解决拖欠问题,属建设单位责任的,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限期妥善解决欠款问题,暂停办理各项建设手续6个月,造成多次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围堵有关部门、封堵城市道路等上访行为的,暂停办理各项建设手续1——2年。属施工企业责任的,列入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暂停招投标3——6个月,造成多次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围堵有关部门、封堵城市道路等上访行为的,清除出信阳建筑市场。属劳务分包人责任的,列入信阳建筑劳务市场“黑名单”,由清欠办通报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禁止其在信阳行政区内承接建筑劳务分包活动。责任单位和个人妥善解决拖欠案件,制裁期限满后,经核实由清欠办会同清欠成员单位对制裁措施进行解除。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解决拖欠问题不力的企业和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在企业资质管理、动态考核、招投标、项目评优、建设手续办理等活动中,坚决予以限制。各级清欠办要定期将受理投诉情况及对有关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拖欠问题制裁情况在网上及时公布通报,各级清欠办、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通报的制裁措施执行,未认真执行将追究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
信阳市清理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 2014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