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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房屋质量投诉 |
作者:市质监站
时间: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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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投诉 办理机构:信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综合科 办理地址:信阳市新五大道与新十八大街交汇处住建局1416室、1417室 联系人:赵世新、臧启 办理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细则》 办理程序: 1、投诉人携带相关材料到住建局1416室(投诉接待室)或1417室(综合科)申报质量投诉; 2、受理投诉后,相关科室在第一时间联系参建责任单位并会同综合科、投诉人及参建责任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投诉情况是否属实; 3、对于一般性质量问题,处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或需进行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查的质量投诉。应经领导批准后适当延长时限,但最长不超过60天。 投诉材料明细: 1、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投诉人应为利益相关人,携带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说明中应明确质量问题,并提出明确的投诉诉求。
备注: 1、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范围 (1)不具实名或匿名的; (2)并非利害相关人的; (3)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已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处理期限内向受理机关再次提出同一事项的; (5)投诉受理机关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 (6)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投诉赔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阻止市政建设及邻里建设等与工程质量无关的; (7)涉及经济赔偿,提出换房、退房等超越本单位工作职责的; (8)未曾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反映的; (9)涉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由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 (10)其他依法依规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中止本次投诉处理工作,并以《告知书》形式告知投诉人。 (1)经现场调查,反映问题不真实或有误解。 (2)双方经协商达成其它一致性处理意见。 (3)整改方案告知投诉人后,投诉人要求经济赔偿后方进行维修。投诉处理期限内,双方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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