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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
作者:市定额站
时间:201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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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检查→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责任人:韩丽 政策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持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造价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科室:造价管理科 0376-7639856 |